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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麒機電 社區/商辦機電保養方案 服務條款

版本:v5(2026-10-25 定稿)

適用:森麒機電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60563540,以下稱「森麒」)提供之「基本」「標準」機電保養月費方案。客戶包括社區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住戶、商辦或店面之使用人(以下稱「客戶」)。

方案頁、報價單(含設備清冊及分攤表)與本條款共同構成契約內容;三者不一致時,依「雙方簽認之報價單及設備清冊 → 本條款 → 方案頁說明」之順序適用,但對客戶較有利者優先。

森麒營業所:新北市三重區河邊北街72之7號;代表人姓名載於報價單。聯絡:電話 0908-209-110、LINE @qingqimep、[email protected]。

網站購物車僅送出「預約保養評估」需求,不成立保養契約、不付款;本契約於雙方簽認報價單時成立。

第 1 條 契約審閱期

客戶於訂立契約前,得取得或下載完整契約、方案內容、設備清冊及相關收費規則,享有至少五日之審閱期間;如主管機關依法公告較長之審閱期間,從其規定。森麒不得要求客戶預先拋棄審閱權利。客戶得自行決定簽約時點。森麒應保存條款版本、提供日期、客戶確認日期及同意紀錄,並提供客戶下載。

第 2 條 服務內容

  1. 森麒依客戶所選方案及設備清冊,每月到場巡檢一次,並於當次提供照片報告;每一服務年度提供熱顯像檢查一次及年度健檢報告一份。「服務年度」指自服務起始日起每連續十二個月。
  2. 「標準」方案另含:電壓、壓力趨勢、負載電流及不斷電洩漏電流之量測(於可安全量測時進行),報告附設備清單,並於管理委員會改選時提供換屆說明一次,及每一服務年度電氣小耗材(保險絲、指示燈、標籤等)新臺幣 1,000 元之額度。
  3. 每月巡檢之日期及時段,依雙方協議安排。因現場安全、天候、設備狀況或其他合理事由需調整時,雙方應通知並協議補行。本方案不提供固定到場時限、一般訊息回覆時限、故障排除時限或修復完成時限之保證;但不影響森麒依法應履行之通知、申訴處理及其他法定義務。
  4. 巡檢為依現場可觀察及可安全量測範圍所為之檢查,用以及早發現異常,並非保證設備不發生故障。
  5. 需停電始能進行之項目(例如低壓絕緣電阻量測、端子緊固),配合台電公告停電日或社區既有停電時段另行報價。熱顯像與不斷電量測僅屬非停電條件下可進行之檢查,不代表已完成絕緣電阻測試或其他須停電始能實施之檢查;無法檢測之項目及其限制,應於報告載明。
  6. 年度服務項目(熱顯像、年度健檢報告)之執行月份、方式及是否需配合設備停機,由雙方於報價單或設備清冊約定。報價單應於締約前載明月費內各項服務之含稅分攤、各期累計方式及已履行項目之扣抵方式,不得於終止後單方補定;年度項目之結算應涵蓋該服務年度所有已收期數,不以終止當期為限,亦不得重複計收。換屆說明以契約期間實際改選為提供條件,不列為每年固定必辦項目;其分攤及未發生改選時之結算方式,應於報價單載明。
  7. 耗材額度僅適用於第 2 款所列耗材,使用時應記錄品項、數量及金額;額度以服務年度計算,未使用之額度不累積至下一服務年度。耗材額度不折現,係指不得直接要求兌換現金,不排除依法退還已收月費中尚未履行之分攤費用;亦不得直接將一千元額度全數視為退款本金。契約未滿一服務年度終止時,依報價單所載分攤及累計方式結算。
  8. 首次巡檢應記錄已發現之既存異常、未檢項目及檢查限制;停水停電作業應記錄操作範圍、必要同意及已告知之風險。客戶簽收紀錄僅表示收受,不代表承認設備無瑕疵或放棄依法求償之權利。

第 3 條 不含項目與轉介

下列項目不包含於月費服務。森麒得依客戶需求提供專業廠商資訊,由客戶自行決定是否委託及另行締約。森麒不因單純提供廠商資訊而保證該廠商之履約結果;但森麒自身之故意、過失或依法應負之責任,不因轉介而免除:

  1.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2. 依法須由技師辦理之簽證;
  3. 高壓受電設備之維護、代管及法定申報;
  4. 發電機(含引擎及其電氣側)之保養;
  5. 依法須具備特定資格、登記、許可或由其他專業人員辦理,而超出森麒依法得承作範圍之電力工程;
  6. 電梯、水塔清洗;
  7. 抽水泵浦之零件維修(泵浦異常時,依現場評估另行報價;大型泵浦,森麒可協助聯繫原廠或安排處理);
  8. 既有違規或老舊配線之全面改善、裝修或增設工程。

第 4 條 修繕、更換與材料

  1. 巡檢發現之異常,森麒應以書面(含 LINE 文字或電子郵件)說明狀況、建議處理方式及費用;經客戶同意後始得施工。發現立即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之情形時,森麒得於合法權限及安全可行範圍內,先採取必要且相當之緊急安全措施(例如斷電、隔離),並儘速通知客戶;超出必要範圍之修繕,仍應另行取得同意。
  2. 修繕之材料及工資另行報價,不含於月費內;「標準」方案之耗材額度用罄後,同依前項辦理。
  3. 叫修、額外檢測、非約定巡檢及修繕費用,應依施工前向客戶揭露並經其確認之報價計收。夜間、假日、交通及其他加收費用,均應於客戶同意前明確告知。未經客戶同意,不得逕行收取新增費用;依法得請求之必要費用,不在此限。

第 5 條 客戶之配合義務

  1. 客戶應於約定時段提供進場、鑰匙、機房及配電室之通行,並指定聯絡人。
  2. 需停水、停電、進入專有部分或須經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同意之事項,由客戶在其依法或依授權有權取得之範圍內取得同意及對住戶公告。
  3. 客戶應提供已知之設備資料、既往故障及第三人施工紀錄。
  4. 現場有危及人身安全之情形(例如積水帶電、有毒或缺氧氣體、未通風之局限空間、結構危險),森麒得暫停當次巡檢並通知客戶改善,待安全無虞後另約時段補行;暫停期間不視為森麒未依約到場。
  5. 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致森麒依約到場後無法進行巡檢者,森麒應記錄到場及受阻情形,並通知客戶協議補行時段。經森麒提供合理補行機會後,仍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者,雙方應依實際已提供服務、合理必要費用及可歸責情形結算。森麒不得僅因巡檢未完成,即一律視為全部服務已提供。因森麒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客戶之原因無法履行者,不適用前述客戶可歸責之結算方式;第三人之行為是否歸責於客戶,依其實際關係及法律規定判斷。

第 6 條 責任範圍

  1. 森麒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履行本契約;履約輔助人之故意或過失,依民法第 224 條由森麒負責。
  2. 下列損害,非因森麒或其履約輔助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且依法不應由森麒負責者,森麒不負賠償責任:
    (1) 設備老舊、自然耗損、已逾使用年限,或簽約前既有之保養不良;
    (2) 隱蔽於牆內、地下或無法目視及安全量測之管線、線路;
    (3) 第三人(含其他廠商)之施工、改裝或使用不當;
    (4) 客戶未依森麒書面建議處理已告知之異常;
    (5) 不可抗力(第 7 條);
    (6) 經事前通知並經客戶同意之停水、停電作業,依約定方式執行所生之間接損失(例如營業中斷、冷藏物品變質),但森麒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述情形如與森麒依法應負責任之行為共同造成損害,應依實際原因、可歸責程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責任;不得僅因存在設備老舊、隱蔽管線或第三人行為,即免除森麒依法應負之責任。
  3. 森麒因履行本契約,對客戶造成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損害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適用法令,按實際損害、因果關係、可歸責程度及其他法定要件認定,不預先約定一律適用之固定賠償金額上限。
  4. 森麒對非因其故意或過失所致,且依法不應由森麒負責之設備故障、自然耗損、既存瑕疵或第三人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森麒未盡契約義務、未為合理檢查或警示,或依法應負責任者,不在此限。本條不得解釋為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預先免除或限制之責任。
  5. 森麒得依實際投保之責任保險內容,協助辦理事故通報及理賠申請。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理賠金額、拒賠或未獲理賠之結果,不影響客戶或第三人依法得向森麒主張之權利;同一損害已受填補之部分,依法避免重複受償。

第 7 條 不可抗力及履約障礙

  1. 因颱風、地震、水災、大規模停電、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且實際妨礙履約之事由,致無法依約巡檢者,受影響之一方應於合理可行時通知他方,雙方協議補行。
  2. 材料缺貨、一般人力調度或其他可合理預見及避免之營運問題,不當然構成不可抗力。
  3. 當期巡檢無法補行時,應依實際已提供及尚未提供之服務價值結算,退還或經客戶同意抵充未提供服務之費用。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8 條 費用與付款

  1. 月費依方案頁及報價單所載,以含稅金額收取。每期之起訖日於報價單載明。
  2. 付款方式以森麒提供之付款方式(例如 ATM 虛擬帳號)辦理,應於每期開始後十日內付款;森麒不得要求預付超過一期之費用。
  3. 客戶逾期未付款者,森麒得以書面、LINE 文字或電子郵件催告,並給予十四日之合理付款期間。屆期仍未付款者,森麒得在法律容許範圍內暫停尚未提供之後續服務,並依第 9 條第 8 款終止契約。森麒應於停服前告知停服範圍及生效時點;不得將停服期間未提供之服務,一律視為已履行並全額收費。停服前已完成之服務及依法得請求之費用,不受影響。遲延利息依適用法律計算,不另收違約金或催收手續費。
  4. 月費調整須經客戶書面(含 LINE 文字或電子郵件)明確同意;客戶不同意者,原價繼續,任一方得依第 9 條終止或不續約。

第 9 條 期間、終止與退費

  1. 本方案按月計費,每期一個月,任一方未終止者自動續期。客戶為管理委員會者,其改選或委員異動不影響本契約之效力;管理委員會簽約時,應確認代表人之簽約權限及依法令、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需之授權。
  2. 客戶得隨時以書面、LINE 文字或電子郵件通知終止契約。除雙方另有對客戶更有利之約定外,終止於通知到達後當期屆滿時生效;如因森麒重大違約或依法得提前終止者,不受當期屆滿之限制。森麒不收取提前終止違約金。
  3. 森麒擬不再續約者,應以書面、LINE 文字或電子郵件,於預定終止日前至少三十日通知客戶(與第 12 條第 1 款之通知期間相同);契約於該預定終止日所在之當期屆滿時終止。涉及客戶已預付之未來期間,不得以不續約方式剝奪已付款服務或依法應退費用。
  4. 契約終止、不能履行或依法應退費時,應依當期實際已完成之巡檢、報告及其他約定服務,與尚未提供之服務價值合理結算。年度熱顯像、年度健檢報告、標準方案之換屆說明及耗材額度等,依第 2 條第 6、7 款於報價單事先載明之分攤及累計方式,涵蓋該服務年度所有已收期數結算,不以終止當期為限,亦不得重複計收;不得僅以當月巡檢完成,即認定全部服務均已提供。森麒不得對未提供之服務一律不予退費;客戶亦不得就已完成且依法應付款之服務要求無條件全額退款。應退款項於終止生效或確認應退費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5. 森麒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依約提供巡檢、報告或其他重要服務,經客戶催告仍未於合理期間補正者,客戶得依法終止契約、請求退還未提供服務之費用,並依法主張其他權利。依法得不經催告終止者,不受前述限制。
  6. 客戶方人員對森麒人員施以言語或肢體暴力,或惡意妨礙作業,經森麒書面告知後仍持續者,森麒得終止契約,並依第 4 款結算退費;現場有立即危害時,森麒得先停止當次作業並離開現場。
  7. 森麒應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提供依契約應交付之設備清冊及巡檢報告。
  8. 客戶未支付依法及依約到期應付之款項,經森麒以書面催告,並自催告到達次日起給予十四日付款期間,屆期仍未付款者,森麒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於終止通知到達時或所載較晚日期生效,不適用第 3 款一般不續約之三十日通知規定。終止前已提供及未提供之服務,依第 4 款結算。
  9. 本契約以通訊交易方式成立且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者,客戶得於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接受服務前亦得行使。法定期間依法延長者,從其規定。森麒應於收到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已支付之對價,解除後之回復原狀依法辦理,不適用本條一般終止之期末生效及結算限制。資料所涉個人資料、著作權及第三人權利,依相關法律處理;客戶得為設備管理、維護及依法必要之目的使用已交付報告。

第 10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 蒐集者為森麒機電有限公司。為提供機電保養、履行契約、安排巡檢、聯絡、製作報告、開立發票、帳務管理、客戶服務及依法保存紀錄等必要目的,森麒得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個人資料。
  2. 蒐集資料類別包括聯絡人姓名、電話、電子郵件、服務地址、職務或聯絡身分、必要之契約及交易紀錄,以及履約過程中依法取得之其他必要資料。
  3. 個人資料原則上於中華民國境內,供森麒及履約所必要之受託服務提供者(例如資訊、金流、帳務服務提供者)及必要之履約協力人員,依契約履行、通訊聯絡、資料保存及帳務處理等必要方式,以電子或紙本利用。實際涉及境外傳輸、境外雲端服務或其他利用對象時,應依實際作業另行明確告知,不得以本條概括代替必要告知。
  4. 個人資料利用期間,以特定目的存續期間及依法應保存之期間為原則;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5. 當事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並得透過第 11 條所列聯絡方式提出申請。森麒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不得以契約預先限制法定權利。
  6. 當事人得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必要聯絡資料未提供時,可能無法完成巡檢安排、聯絡或報告交付。非履約必要資料之提供,不得作為接受服務之強制條件。
  7. 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依實際作業告知利用地區、對象及方式;涉及境外處理者,不得以事後補告知取代原應履行之告知義務。資料由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第三人提供者,除依法得免告知外,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向資料當事人告知來源及法定事項,並得於首次對當事人利用時併同告知。
  8. 巡檢照片以設備及必要環境為限,應避免拍攝可識別個人、住戶門牌、私人文件或其他無關資訊。對外公開可識別個人之影像或資料,應具備合法利用依據,不得僅以管理委員會同意取代個資當事人依法應有之權利。

第 11 條 爭議處理與管轄

  1. 客戶對本契約之服務、費用或履行有疑義時,得透過森麒官方 LINE(@qingqimep)、電話(0908-209-110)或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提出。森麒應依相關法令受理及處理消費申訴;屬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之申訴者,應於法定期間內妥適處理。
  2.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本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436 條之 9,或其他法律規定之管轄及消費者依法享有之權利。
  3. 本條不排除客戶依法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訴、申請調解之權利。

第 12 條 條款修改

  1. 森麒擬修改本契約條款時,應於預定生效日前至少三十日,以書面、LINE 文字或電子郵件通知客戶,並提供修改前後內容及預定生效日期。
  2. 修改內容涉及服務範圍、費用、付款、終止、退費、責任限制、個人資料利用或其他影響客戶權益之事項者,應經客戶明確同意後,始對客戶生效。客戶未回覆、未提出異議或繼續使用服務,不當然視為同意。
  3. 客戶不同意修改者,原契約條款繼續有效。任一方得依本契約合法有效之終止或不續約規定(第 9 條)辦理;森麒不得僅因客戶拒絕修改,而溯及剝奪已付款期間之服務或退費權利。
  4. 法令變更致原條款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依新法令辦理,不以客戶同意作為遵守法令之條件。

第 13 條 其他

  1. 本契約之權利義務原則上存在於森麒與簽約客戶之間。除雙方另有明確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契約不構成森麒對個別住戶或其他第三人之設備正常運作、故障預防或修復結果的保證。
  2. 前款不影響個別住戶或其他第三人依侵權行為、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主張之權利。
  3. 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適用法令辦理。
  4. 本契約部分條款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者,依該法第十六條判斷其餘部分效力:除去該部分仍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仍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契約全部無效。其他情形依民法第一百十一條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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